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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
2018-11-01

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

【发文单位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
【发布文号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
【发文日期】2018-11-01
【是否有效】全文有效

根据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精神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,现将《取消证明事项目录》予以发布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件:取消证明事项目录

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

2018年11月1日

附件

取消证明事项目录

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
1政府拆迁等交付土地时间证明证明其实际交付土地时间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》(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) 四 、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,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,以其 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、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 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
2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(备案)文件证明已实际 立项《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》(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)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、备案、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: (一)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(备案)文件; (二)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、协议; (三)国有土地使用权证; (四)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 (五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 (六)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; (七)建设施工合同; (八)预(销)售许可证; (九)竣工验收备案表; (十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。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
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明已实际 立项《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》(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)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、备案、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: (一)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(备案)文件; (二)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、协议; (三)国有土地使用权证; (四)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 (五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 (六)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; (七)建设施工合同; (八)预(销)售许可证; (九)竣工验收备案表; (十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。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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